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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行经院字〔2005〕57号
关于《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办法》和《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
各系(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办法》(鲁行经院字[2004]86号)、《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鲁行经院字[2004]87号)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执行,充分发挥两个奖励办法的激励功能,促进我院科研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经研究决定,对两个《办法》进一步完善,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两人(含)以上合作的成果,参加我院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必须经共同合作者同意后,以首席作者或以共同作者(含共同主编)具名申报;首席作者不是本院教工的,不予申报。
二、我院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科技成果评奖各等级的评比标准补充如下: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理论水平高,在学术上有明显突破,受到国内、省内学术界的普遍重视与较高评价。对创建和开拓发展本学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发表在全国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社。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论文2000字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5000字以上,著作教材20万字以上。
二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受到国内、省内同行专家好评,对学科建设和经济建设能起促进作用,并收到较好的实际效果,报纸发表的论文2000字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5000字以上,著作教材18万字以上。
三等奖:理论观点上有新意,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发现,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对研究解决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报纸发表的论文1800字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4000字以上,著作教材18万字以上。
三、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
获立项奖励的科研项目必须是经学院组织申报立项的项目,并且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我院正式教职工。
四、对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1.必须是经学院组织申报评奖的获奖科研成果。
2.凡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0000元。
3.凡获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500元。
4.凡获市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一等奖奖励8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五、对论文的奖励:
1.在国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外文发表)和各种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上发表的论文(5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元;2000字至5000字之间的,每篇奖励500元。
2.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5000字以上)每篇奖励600元;2000字至5000字之间的,每篇奖励300元。中文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类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为准。
3.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学术文章(限2000字以上),每篇奖励600元;1000字至2000字之间的,每篇奖励300元。
4.正式发表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到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检索到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5.正式发表后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新华文摘》、《新华日报》或国家级报刊全文收录转载的论文(5000字以上)每篇奖励800元;2000字至5000字之间的,每篇奖励400元。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科研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科研 评奖 奖励 补充 规定
学院办公室 2005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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